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2号公告及《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43号)相关规定,按照《哈尔滨海关关于规范绥芬河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工作意见》要求,自4月20日起,凡未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原木(含未去皮板材)及原木加工下角料(未去皮板皮、削片等),严禁通过公路运离绥芬河市辖区。原木经公路运往内地,货主或承运人需凭绥芬河海关出具的检疫处理合格证明向绥芬河市林草局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和《木材运输证》,对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木材运输证》的,林草部门将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