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份,被告人韦某顺购买得种植于河池市宜州区刘三姐镇约7亩的杉树林木。2022年9月中旬,韦某顺在办理得其中1.5亩的杉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人将大约7亩的杉树林木全部采伐并出售。
经鉴定,此次超范围采伐林木的树种为杉树,超范围采伐面积为0.28公顷,超范围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9.87立方米,超范围采伐林木出材量为27.91立方米。
宜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而任意采伐林木,蓄积量达39.8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韦某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韦某顺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韦某顺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韦某顺有进一步悔罪表现,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3年3月份,被告人韦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一片湿地松林木进行砍伐。
宜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手续而任意采伐林木,蓄积量达40.1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韦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期间,韦某主动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鉴于韦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种植的湿地松林木进行砍伐。经现场勘验鉴定,此次被滥伐的林木为湿地松,林木蓄积量为34.24立方米。
宜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手续而任意采伐林木,蓄积量达34.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苏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鉴于苏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法院根据苏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者依法取得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件。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森林资源来之不易,务必自觉遵守森林法律法规,不要随意砍伐林木,对自然生态保持敬畏之心,切莫因心存侥幸、贪图省事而触碰刑律受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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