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例 揭晓!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

商业秘密案例 揭晓!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

来源:米乐m6官网2024-11-06 05:00:46
  •   为集中展示2021-2022年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突出成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于5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2021-2022年度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旨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宣传

  为集中展示2021-2022年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突出成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于5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2021-2022年度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旨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教育,通过普及商业秘密保护知识,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增强全省企业尊崇商业道德、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增强企业自我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构建社会共治商业秘密大保护格局。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响应,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与推进产业创新发展紧密结合,指导各地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争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佛山市、广州市黄埔区、深圳市南山区,入选全国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广东入选数量全国第一。

  佛山市以试点工作为契机,充分发挥首创精神,通过建立一系列部门衔接机制,打造一支专业执法队伍,制定一批保护服务规范,采取一揽子“政府助企”政策,建设一个企业联盟体系,探索更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和实践经验。

  广州市黄埔区以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导向,积极探索通过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促创新、促发展的有效路径,遴选优质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开展一对一服务,提示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并总结复制推广经验,不断提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

  深圳市南山区线上线下立体化布局,以省市区共建的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为中枢,围绕基地、园区、企业等不同载体,聚焦不同需求,制定《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开展标准落地辅导工作,推动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建设。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把创新试点作为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重要切入点,以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质量服务为目标,逐一与试点地区政府建立领导协调和上下联动机制,指导督促试点地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落实试点任务,发挥改革创新试验田作用,树立广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标杆,促进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各公证机构注重发挥公证服务、证明等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2021年以来,全省公证机构办理知识产权公证9万余件,在办理商业秘密保全证据等方面成效显著。

  一是大力推广公证电子存证技术。全省各公证机构全方位多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其中一些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为企业、科研机构“量身”提供公证服务;

  二是注重商业秘密证据效力。大力推进公证机构介入现场取证,依法办理商业秘密保全证据公证,高效固定侵权事实,帮助当事人保护其商业秘密合法权益;

  三是发挥公证服务前置效力。企业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合同时,通过办理公证,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发挥预警前置效力。

  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权利人)的前员工彭某、冯某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彭某在离职后成立主营业务与权利人公司一致的广州市某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冯某离职前从权利人公司保密系统中外发了该公司来自数十个国家的1000多名客户信息资料至当事人处,随后到当事人处任职。当事人使用该客户信息,与4名境外客户共发生了5笔气模制品交易,违法经营额达255413.72元,造成权利人公司经济损失。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50356.92元、罚款15万元。

  案件查办过程中,权利人公司起诉当事人,成功获赔30万元。另,除已查明交易外,执法机关还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13份金额巨大的合同和订单文件。经利润审计并提请检察机关核审,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陈某、乐某、徐某、刘某陆续入职某科技股份公司并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违反公司相关保密规定储存、拷贝公司保密的技术信息至其自己的电脑中。后期,徐某成立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乐某、慈某为该公司股东。同年2月,徐某从某科技股份公司离职。此后,徐某等人在未经允许或授权的情况下,利用从原公司获取的保密技术信息非法获取利润。后陈某、乐某、刘某陆续从原公司离职,并随即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其中乐某、陈某、慈某均担任管理层,刘某担任技术人员并在徐某指示下,对某科技股份公司技术图纸进行修改后投入生产经营。

  2020年7月,某科技股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某科技公司发给供应商生产图纸的技术信息与某科技股份公司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且两公司产品核心性能一致,互为可替代产品。经委托评估,某科技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金额达600万元。

  2021年5月8日,龙华区检察院对徐某某等五人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31日,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八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刘某波原系格某公司磁控管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参与该公司多款磁控管产品的设计,熟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一系列配套工作。东某公司为生产磁控管找到刘某波。2017年3月,刘某波辞职后,使用化名“李波”到东某公司实际出资且新成立的美某公司任职磁控管研发负责人。在独自研发美某公司的磁控管中,刘某波使用了其在格某公司工作期间复制的部分磁控管的产品设计图纸、部分工装夹具图纸,后美某公司按照与格某公司大致相同的工艺流程,生产出磁控管并独家出售给B公司。截至2020年10月26日刘某波投案,美某公司共生产磁控管400多万只,获利2000万余元。

  2020年7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格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立案侦查,因案件重大复杂,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侦查。2020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7月16日,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以刘某波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2022年2月10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全部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

  2021年5月,执法机关收到权利人举报,江门市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擅自获取并使用其经营信息,造成权利人业务量大量减少,损失巨大。权利人向执法机关主张的商业秘密为权利人客户信息、业务合同模板、薪酬制度(提成分配表)等经营信息,上述信息是权利人通过付出一定时间、劳动代价与客户沟通、合作才能获得的,具有特殊性且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可以让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属于商业秘密。

  本案当事人聘用多名权利人的员工或者前员工,包括副总经理、商务专员、财务人员、客服人员等,上述涉案人员都与权利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加入有同行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处开展工作。当事人利用上述涉案人员在权利人处获取的商业秘密,将权利人的部分合作客户转移与当事人的关联公司合作。执法机关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权利人使用的服务外包合同模板、提成分配表及客户名单等。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155073.94元,罚款45万元。

  龚某自广东某电缆公司成立起任该公司销售部副总监,系广东某电缆公司的股东之一。后邓某入职任该公司销售部业务员。龚某在任职期间,通过其亲戚黄某等设立了与广东某电缆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山某电缆公司,并与邓某一起在两人任职原公司期间及离职后,利用两人掌握的涉案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达成电线、电缆等产品的销售交易。广东某电缆公司认为龚某、邓某、中山某电缆公司、黄某共同侵害了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保护的客户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原告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系原告享有的商业秘密。龚某在任职期间知悉涉案客户信息,明知对此负有保密义务,却仍然通过其亲戚黄某等设立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山某电缆公司,并与同样负有保密义务的邓某共同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利用前述客户信息为龚某、中山某电缆公司与前述客户达成交易,抢占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中山某电缆公司明知涉案客户信息系原告的商业秘密仍使用,黄某为侵权行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故中山某电缆公司、黄某与龚某、邓某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共同侵害了广东某电缆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遂判决龚某、邓某、中山某电缆公司、黄某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开发成本、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龚某、邓某、中山某电缆公司、黄某赔偿广东某电缆公司经济损失共计70万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入职珠海某公司,主要负责联系、跟踪客户美国生物某某有限公司的相关订单业务。2014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在与珠海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将其掌握的美国生物某某有限公司的相关产品价格、产品型号等经营信息(经鉴定为商业秘密)拷贝走。

  2014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与被告人肖某某(深圳某某精密五金厂总经理)相勾结,商议成立新的公司,利用被告人何某某曾任职期间掌握的订单信息,以低于珠海某公司报价的手段抢夺美国生物某某有限公司的订单业务,后再交由被告人肖某某的深圳某某精密五金厂进行加工。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商议后,抢占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从而与原告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被告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其所获取的前述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吴某某、何某某、肖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经香洲区人民法院审判后,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名被告人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于2021年7月28日结案,法院判定维持原判。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广东深圳(南山)商业秘密保护基地邀请华为、深信服、迈瑞、比亚迪等知名企业,围绕商业秘密保护企业不同行业领域和不同规模大小,总结梳理知名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经验,结合企业发展各阶段商业秘密保护需求,探索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标准体系,拟订《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指导企业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商业秘密管理体系,为企业建立健全自身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供参照和指导。

  2022年4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明确了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总体要求,涵盖组织、制度、信息、人员、区域、物品及载体、信息系统、评估与改进和泄密事件管理等各方面,为企业加强自身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了一套全面具体的操作指引。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立足于过去十年间(2012-2021)审理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分析案件特点,归纳裁判规则,指明问题,提出建议,发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判》,以期让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深入了解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具体分析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共性,包括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介绍了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情况,包括案件基本特点以及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准确认定商业秘密,维护自由竞争”“审慎认定侵权行为,保障员工权益”的具体做法;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提升商业秘密自我保护、优化商业秘密监管执法、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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